
发布日期:2025-05-25 09:44 点击次数:61
原标题:竞业限制应遵循立法价值本源
在数字经济时代,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取决于组织创新生态的能力,而非对人力资源的强制控制。当更多企业认识到这一点,竞业限制才能真正回归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本位。
4月24日,小红书发布全员信,宣布从5月1日起不再新增现金或期权竞业限制条款,原有现金及期权竞业全部释放,消息一经发布直接冲上热搜。作为国内互联网头部企业,这一决定意味着小红书正式取消了被外界诟病已久的“大厂竞业”政策,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革新,更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尊重,值得业界深思。在个别企业存在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现象的情况下,小红书的选择揭示了一个基本道理:竞业限制权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工具,必须受到严格限制,否则将损害职工权益、影响市场竞争。
竞业限制如被滥用将造成多重伤害。竞业限制本是一项平衡企业利益与职工权益的法律制度。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竞业限制的人员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,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。然而在现实中,这一制度被个别用人单位滥用:从高管到普通一线职工均被要求签署竞业协议;限制期限往往顶格设定;竞业范围覆盖整个业务范畴。这种滥用造成了三重伤害:一是限制了普通劳动者的职业自由,所涉职工离职后因惧怕索赔而不敢从事本专业工作;二是影响了行业人才流动;三是形成了变相的“人才垄断”,大企业通过竞业协议阻止职工流向竞争对手,实质上削弱了市场竞争活力。在这种环境下,小红书主动取消竞业限制的决策,为行业树立了新的标杆。
竞业限制应在法制框架内设定。法律经济学分析显示,竞业限制的合理边界应在于“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限度”,实践证明过度实行竞业限制会抑制创新。当职工不分岗位均被要求签署竞业协议时,企业所谓的“商业秘密保护”主张已明显超出合理范畴。而个别企业将竞业限制与期权兑现捆绑在一起,形成“要么放弃职业发展,要么放弃财产权益”的两难选择,也显然背离了竞业限制的立法精神。小红书取消竞业限制的深层意义,在于重新确认了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优先”的原则,其CEO在内部信中强调“信任比约束更重要”,这一理念对个别仍然滥用竞业协议的企业不啻为一记警钟。
规范竞业限制需要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双轮驱动。要确保竞业限制合法合理运用,仅靠个别企业的自觉远远不够。从法律层面看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,亟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法进一步明确:限制对象应严格限定于实际接触核心商业秘密的岗位;补偿金标准应予明确,如不低于离职前年薪的一定比例;企业主张违约赔偿时需举证实际损失。其二,行业自律同样重要。如,互联网行业协会可制定竞业限制适用指南,对行业企业进行规范和指导。企业管理者也应意识到,过度依赖竞业限制维持竞争力恰恰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的不足。其三,对劳动者而言,需增强法律意识。遇到不合理的竞业要求时,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6条主张条款无效;遭遇恶意诉讼时积极依法维权,近年上海、深圳等地已有多个判例支持劳动者。某AI工程师胜诉案例表明,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审查竞业限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。
所以,竞业限制应回归立法精神所主张的权利平衡本质。健康的市场竞争应建立在人才自由流动与知识有序传播的基础上,而非通过法律手段制造人为壁垒。在数字经济时代,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取决于组织创新生态的能力,而非对人力资源的限制。当更多企业认识到这一点,竞业限制才能真正回归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本位。
综上所述,小红书的变革预示着一个更深层次的趋势:未来的企业竞争,必将是开放生态与封闭体系的竞争,是自由创新与人才禁锢的竞争。在此意义上,小红书的改革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选择,更是指向了一种更为先进的商业文明方向和法治精神,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企业的创新发展,也终将找到平衡的支点。(郭丽华)